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98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83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5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