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86號聲 請 人 胡明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江隆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本院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31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