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88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23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110年度台補字第1724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為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00月0 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