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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雯涵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經限制受送達之權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貴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並聲請提案大法庭,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以書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判決(下稱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原法院於民國109年6月20日以其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下稱原裁定),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並就第1號判決補充上訴理由稱:第1號判決認伊無法給付封閉式頂蓋型空間及系爭設施予相對人,係事後不能補正之不完全給付,與本院先前裁判認屬民法第246條第1項所定契約無效之見解歧異;且就損害賠償範圍之認定,亦有不當適用同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之違誤,並與本院先前之裁判見解歧異,聲請提案予大法庭云云。惟聲請人對原裁定所提之抗告,因無理由而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4號裁定駁回,維持原法院駁回聲請人對第1 號判決上訴之裁定,則聲請人就上開上訴理由聲請提案予大法庭部分,亦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