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96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764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已於民國110年
9 月27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自同年10月7 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