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04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527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342號裁定駁回,並於110年6 月17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意旨,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