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27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385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1509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自同年7月3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