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26至130 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原聲請抗告事件」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原法院以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以下合稱系爭補費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原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惟查系爭補費裁定並非終局裁定,不得聲請再審,原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又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其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必要。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邱 璿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