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65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