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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09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98號聲 請 人 張慶祥上列聲請人因與張美惠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度重上字第292 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92號裁定提起抗告,業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有繳款收據在卷可稽,並無予以救助之必要;且本件係對原法院以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合法而予以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並非依法必須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件,則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