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01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10年度台聲字第62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9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