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16號聲 請 人 吳嘉華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751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楊廣明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4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