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39號聲 請 人 李淑妃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清益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河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2056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選任為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