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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21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17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1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13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已於同年月23 日生效。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