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21號聲 請 人 楊進銘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茵喬與相對人吳協助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再抗告事件(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0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