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葉潤美上列聲請人因與葉純哲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系爭裁定聲請再審,惟核其聲請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並未敘明系爭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石 有 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