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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26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66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蔡新田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協同辦理耕地租約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