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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39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90號聲 請 人 魏永彬上列聲請人因與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本院裁定(110度台聲字第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

0 年度台聲字第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