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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355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557號聲 請 人 李來旺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 5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台聲字第

54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 110年度台聲字第269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堪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欠缺,本院即無庸定期命其補正。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