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05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 月2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40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3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