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06號聲 請 人 殷淑婷上列聲請人因與杜仙妹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又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 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0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30日送達。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693號裁定駁回,並於110年11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復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亦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