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52號聲 請 人 王滋林上列聲請人因與諶鑽鑫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
978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
466 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10年度台聲字第 97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
0 年11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