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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366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66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上述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