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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369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90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17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又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 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8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 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於同年月27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