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023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 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侯佩伶間請求確認僱傭契約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侯佩伶間請求確認僱傭契約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勞上字第9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下稱2508號)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對其薪資債權不存在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㈡聲請人其他上訴駁回、㈢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嗣上開廢棄發回部分,因聲請人自行清償該薪資債權,臺灣高等法院乃以109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薪資債權不存在,並命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而告確定。聲請人就其自行清償完畢,獲勝訴判決部分,聲請核定2508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審酌聲請人獲勝訴判決之部分及原因,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