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035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8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8
9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 月28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0月8 日發生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聲請人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