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045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於前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5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