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051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 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7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27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28 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0月8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