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066號聲 請 人 張芝菡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淑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 7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惟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台聲字第 7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是項裁定,已於民國 110年10月1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