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141號聲 請 人 王秀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卓素貞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度再字第2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該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其抗告業經本院另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045號裁定駁回在案,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