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31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187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28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10年10月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自同年月16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