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251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4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補字第1783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7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於同年月17日生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石 有 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