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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33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07號聲 請 人 林明財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麗琴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7 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3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

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9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同時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646 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26 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1月5 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