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雯涵代 理 人 趙文銘律師(經限制受送達之權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貴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該聲請再審如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查相對人前以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8 年度消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及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1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11313 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嗣聲請人以其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案列高院109年度再字第1號,下稱第1 號事件),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第1 號事件經高院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仍經高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台抗字第1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至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亦經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6 號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在案,即無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