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洪錦坤
洪柏棋共同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秋娟等間請求給付地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再字第8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450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355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10年度台再字第8號判決駁回。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