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43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277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