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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李來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27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290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郵局專用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意旨,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