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54號聲 請 人 鄒瑞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宋承晧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9月9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3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關於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以書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83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惟查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則其聲請提案予大法庭部分,亦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