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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12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6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9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