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30號聲 請 人 南京卓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 磊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功信貿易有限公司間商標權授權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1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