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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20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該裁定係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為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翌日起算至同年12月7 日(期間末日109年12月6日為週日,延至次一工作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9 年12月21日始對之聲請再審,業已逾期,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石 有 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