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749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霽塘間請求確認界址再審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5月1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3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 837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 110年度台補字第762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