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778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11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19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經本院另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95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0 年2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