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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787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胤睿等人(陳義雄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 84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次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204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9年11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