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82號聲 請 人 陳玉霞

温日暹温騰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108年度醫上字第8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以非顯無勝訴之望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明。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當事人縱經第一、二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時,仍應符合上開要件,始得為之選任。本件聲請人訴請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江驊哲、陳德鴻連帶給付聲請人陳玉霞新臺幣(下同) 134萬5,096元本息,聲請人温日暹、温騰林各100萬元本息,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年度醫上字第8號判決(下稱第8號判決)維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3號所為聲請人全部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聲請人對第 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查第8號判決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送達原審兼任温日暹、温騰林訴訟代理人陳玉霞,對聲請人已生送達之效力,温日暹、温騰林遲至110年1月26日始具狀表明上訴而聲請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嗣於同年2月4日補具上訴理由狀,均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陳玉霞固於110年1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利益僅134萬5,096元本息,未逾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所定上訴利益150萬元之數額,其對第 8號判決已不得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人之上訴,均不合法而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