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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12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 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473 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73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提起再抗告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為由,因而予以駁回。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再審狀內所表明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