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37號聲 請 人 吳濬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聖堡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4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