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957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aka Ruan Whore …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裁定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33 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當事人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於法院者,亦同,觀諸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3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未在其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國106年8月21日「民事(10)抗告、向最高聲請訴救及指定律師為代理人…狀」上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4日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