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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972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霽塘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4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石 有 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