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978號聲 請 人 王滋林上列聲請人因與諶鑽鑫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78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周 玫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